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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试公共知识必背30条(四)

2016-05-18 浏览次数:975
 91、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其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他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

9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93、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生的身份定位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种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94、作为权利主体,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95、教师职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专门)职业。

96、一名教师是否能较好地履行教师角色,根本上还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

97、教师所需具备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素养和教育专业素养)。

9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教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9、在教师的聘用上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教师资格制度)。

100、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与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101、师生在人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

102、课业及进程是指:课程。

104、根据课程的制定者的不同,课程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105、课程结构的编制是指:课程设计。

106、学科标准是指课程计划中每门学科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也称教学大纲。

107、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构成要素有本文部分和(说明部分)。

108、新课程改革要改变过去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管理。

109、课程目标有五个方面的规定性,它们是:时限性、具体性、预测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110、课程的组织方式或设计课程的种类被称为(课程类型)。

111、基础型课程是一种注重学生(基础能力)培养的课程。

112、从课程任务的角度,课程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三种类型。

113、从课程制定者角度,课程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种类型。

114、一定社会培养人的总要求一般称为(教育目的)。

115、制定课程目标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三方面,即(对学生的研究、对社会的研究和对学科的研究)。

116、从狭义上理解,制定某个学程的具体过程是(课程设计)。

117、影响学生学习特点的因素是(基础因素、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18、学生学习的特点有四个方面,分别是(独特性、稳定性、发展性和灵活性)。

119、教学的首要任务是: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120、最早的教学过程思想即学、思、行统一的观点,其提出者是: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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